對於專利訴願所公告新實施細則(三)

周鐸蓁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碩士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南科減振工程信號評估作業
    -道法法律事務所
99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3)

DEEP & FAR

 

 

對於專利訴願所公告新實施細則()

 

周威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USPTO表示,特定駁回是否構成駁回的新理由將以逐案的方式來評估。基本上,不允許審查員做出與之前駁回相比有不同基本論點的任何駁回。訴願人能呈交單一答覆理由(必須包含類似於訴願理由書中所要求的適當標題與章節)來回應審查員的答案;目前的實務下,並未要求這樣的結構。

USPTO表示,最終實施細則的目的是加速單方訴願的程序,以及避免不必要的發還審查員。雖然最終實施細則可能完成推進訴願程序的目標,這將可能增加訴願人準備訴願與答覆理由所需的時間與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