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專利訴願所公告新實施細則(三)
99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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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專利訴願所公告新實施細則(三) |
周威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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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表示,特定駁回是否構成駁回的新理由將以逐案的方式來評估。基本上,不允許審查員做出與之前駁回相比有不同基本論點的任何駁回。訴願人能呈交單一答覆理由(必須包含類似於訴願理由書中所要求的適當標題與章節)來回應審查員的答案;目前的實務下,並未要求這樣的結構。 USPTO表示,最終實施細則的目的是加速單方訴願的程序,以及“避免不必要的發還審查員”。雖然最終實施細則可能完成推進訴願程序的目標,這將可能增加訴願人準備訴願與答覆理由所需的時間與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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