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為韓語採用與反映 作為PCT國際公開語言與引入重新審查, 就發明專利與韓國新型專利之部分修改草案
99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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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為韓語採用與反映 作為PCT國際公開語言與引入重新審查, 就發明專利與韓國新型專利之部分修改草案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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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審查之請求的介紹 (第67條之一之創立) 韓國新型專利的第15條準用發明專利法第67條。 在審理與再審查請求之前再酌之廢止 (修定前) 在收到審查員駁回的決定後,倘若申請人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與說明書的修改提出訴院請求,則審查員會根據審理前的再酌重新審查該申請案。 (修訂後) 倘若申請人提出重新審查的申請伴隨著說明書與圖式的修改在申請案中說明書與圖式的修改,則審查員重新審查該申請案而不須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提出訴願。 此修訂已從 4.提出分割案申請的時間之延長 韓國新型專利的第11條準用發明專利法第52條。 使申請人在最終審查後能提出分割案申請的分割案申請機會之延長 (修定前) 分割案可在期間內提出,使得可能根據第47條第1款對母案修改期間內提出。 (修訂後) 最終被審查員駁回的申請案的申請人將可在從收到母案的駁回決定後的30天內提出分割申請,而不管母案可能被修改的期間。 此修訂已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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