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發明—在預算受限的時代 (續上期)

道法同仁

    99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3)

    DEEP & FAR

     

     

    保護發明在預算受限的時代 (續上期)

     

     

    蔡頌瑾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2. 延後付款專利申請案的延遲審查

    德國國內專利申請案的審查要求可自申請日起延後達七年。此外,即使已經請求審查(且可能已發出審查報告),仍然有可能要求負責的審查委員將該申請案擱置一段實質的期間,即一年或更久。因此,審查過程的成本(其有時高於撰寫和申請案件的成本)可被延後至預算壓力減輕為止。

     

    在歐洲的軟體可專利性的長篇故事將要有結局了嗎?

    歐洲專利局的局長已經向EPO擴大上訴委員會提呈與電腦程式之可專利性相關的四個問題(參見下文)。吾人希望此提呈將對於整個歐洲處理此議題的方式引導出較高的確定性與一致性,但這是實際的希望嗎?

    由歐洲專利局的局長向擴大上訴委員會提呈的問題:

    問題1

    假如其明確地請求作為一電腦程式,則一電腦程式是否只在作為一電腦程式本身時,才被除外?

    問題2

    (A)     僅僅經由明確地提及一電腦或一電腦可讀取資料儲存媒體的用途,電腦程式領域中的申請專利範圍就可以避開第52(2)(C)(3)條法規的除外嗎?

    (B)     假如問題2(A)的答案為否定的,則是否需要進一步的技術功效(該功效係超出在一電腦或電腦可讀取資料儲存媒體分別執行或儲存一電腦程式的用途中所固有的那些功效)來避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