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爾高等法院裁決用以在搜尋引擎 服務中提供未經著作權持有者同意 的圖片的網際網路入口網站的責任
99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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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爾高等法院裁決用以在搜尋引擎服務中提供未經著作權持有者同意的圖片的網際網路入口網站的責任 |
朱珮柔
專利工程師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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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爾高等法院最近發出一判決部分地承認一名攝影師(原告)針對一網際網路入口網站經營者(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被告被認為因展示在原告的網站上所貼出的照片在被告的影像搜尋引擎服務中而侵害著作權(案例號2008 Na3577,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根據被告影像搜尋引擎服務所提供的影像的形式發出判決。 1.
提供原告照片的縮圖影像(從原始圖像縮小為 2.
未經同意提供原告原始照片(765*510像素,如經列印,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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