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 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一)
99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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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 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一) |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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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導言 在現行日本專利制度之下,獲准之專利會有一段時間無法實施,因在藥事法或農用化學品條例下所必要的許可或相關處置尚未取得,於其提出登記專利期限延長時,專利期限可能可以延長,延長期間最長至五年(依據日本專利法第67條第2項及實施細則第3條)。日本專利延長制度在許多地方與美國專利法第156條或歐洲的醫藥產品補充性保護證書(SPC)之制度,有所差異。日本有一獨特的藥品定價制度,與歐美的相比是很難回收投資成本的,因此專利期限延長制度在激勵藥品的研發上扮演顯著的角色。專利期限延長登記的申請程序的細節在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亦可見於日本專利局網站。 在基於1987年的專利法修正案而引進了專利期限延長制度之後,在主張將專利延長申請駁回決定予以廢棄的上訴案件中,爭點主要在於專利法第67之3條第1項第1款所定要件的詮釋。東京高等法院與2005年成立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目前為止均做出支持專利局實務的決定。但在2009年5月由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所作之判決要求專利局變更專利期限延長的審查作業,並對專利權的哪個範圍被延長的保護期間所涵蓋指出了新的詮釋。緊接著,這些司法決定將與那些請求廢棄關於專利期限延長制度的再審決定概覽一起解釋。(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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