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是尋常的涵義, 法院必須化解詞彙爭議
99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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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尋常的涵義,法院必須化解詞彙爭議 |
薛家鳳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機械系學士 ·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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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國際(Micro Int'l)有限公司控訴超越創新(Beyond Innovation)科技公司。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裁定,即使當一個申請權利範圍的用詞據稱是具有“充分理解的定義”,如果當事雙方對於在專利文件內容之用詞的含義和範圍有所爭論時,法庭則有化解該爭論的責任。於 O2案件中,雙方對“唯若”一詞的範圍產生爭議,而地區法院的裁定為:該用詞無需解釋,因為它已經具有“充分理解的定義。然而根據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地區法院忽略了雙方的爭議在於該用詞含義的範圍而不是在文字本身的含義上面。因此可知,地區法院應當在指示陪審團之前,先解決該詞義爭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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