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法庭組織法、專利法與 其他法律的修正(續)

道法同仁

    99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3)

    DEEP & FAR

     

     

    部份法庭組織法、專利法與
    其他法律的修正(續)
    (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3知悉該利害關係人等不可在公開法庭完整表達關於2中提到的事情的意見,因表達意見必然會對當事人基於營業秘密正在進行的商業活動呈現相當的妨礙。若未表達這樣的意見,其他單獨的證據不能保證對應基於2中的事情的專利權或專屬授權的任何侵權的存在為公平審判。

    法庭程序如下:

    1法庭向利害關係人等要求意見(專利法§105septies(2));

    2若認為必要,法庭要求利害關係人等提呈概述關於他們欲達意見的事情的報告。(專利法§105septies(3)

    3若認為需要藉由揭露一文件來要求意見,法庭會向利害關係人等、審判律師或助理揭露該文件。(專利法§105septies(4)

    4若系爭事件的審查欲閉門舉行,在要求大眾自法庭退出前,法庭會就此做出宣告(及其理由),並在該事件的審查終結時,允許大眾被容許再次進入法庭。(專利法§105septies(5)

    前述對發明專利法的修訂準用於新型專利法、新式樣專利法以及商標法。類似的條款被採用於不當競爭防止法第§6(3)條。

     

    (iii) 維護秘密司法秩序

     

    既然關於侵權訴訟中用於製作文件的命令的條款修訂已被作成(專利法§105),且條款已被採用以規定對民眾不公開的利害關係人審查以及其他程序(專利法§105septies),利害關係人等會處於意識到另一方營業秘密的立場。為了應付這樣的狀況,採用一關於維護秘密命令的制度(專利法§105septies、§105sexies、§200bis、§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