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99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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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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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10月號 東京地方法院作成禁止令及判令支付五百萬日圓之判決,但法院否定被告之公寓販售係在原告服務標誌註冊之服務範圍內。但法院說明,被告之「Village」使用於公寓(此為商品),與原告之服務相類似。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之「Village」使用構成對原告標誌服務之侵害。損害金額以公寓之總銷售額之百分之五計算。被告向東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高院肯認第一審判決,但持不同之理由。高等法院說明被告銷售公寓係一包含銷售公寓所提供之各種服務,如廣告及促銷、有關公寓、其周遭地區、相關設備及公共設施之說明、合理價格、售後維護及安排購買公寓貸款。所以,高等法院認定被告之系爭行為構成對原告服務標誌之侵害。 III.A.12. 顯著性欠缺 原告販售一本標題為「Pop Letters」的書,書中的字母係其總裁為有視覺效果而設計,以使用於價格標籤及廣告等。被告以磁片及CD-ROM等形式販售近似的「Pop Letters」商品。 原告依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控告被告,主張禁止令救濟及損害賠償,該規定保護著名標誌及一般民法下的侵權行為。 法院駁回本訴訟,說明如果字母因為長時間持續使用、或廣泛或強大的廣告而具有顯著的特徵及獲得一著名性質,致使其具備表徵字母來源之功能,則它們將是可保護的。但於本案,「Pop Letters」缺乏顯著特性,因此它們並非表彰字母來源,並因此,不是可保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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