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院認定咖啡標籤相似, 發回混淆認定案例

楊怡玲

楊怡玲

資深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99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3)

DEEP & FAR

 

 

普通法院認定咖啡標籤相似,

發回混淆認定案例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系學士

 

 

在雀巢公司控訴OHIM(T-5/08-T-7/08)(2010/5/25)三案中,普通法院(GC)3項判決發回訴願委員會(BoA),認為BoA對商標不近似的決定是錯誤的。GC認為儘管商標間在視覺和概念上有輕微的相似性,但 BoA仍應以更全面方式考量混淆可能性。

2003年,MB飲料工業有限公司提出歐盟商標(CTM)圖形商標「金鷹標籤」的申請第圖形商標30類。

OHIM異議部門駁回雀巢的異議申請,認為商標是不相似的。因此,雀巢公司的上訴案被BoA駁回。

上訴到GC時,雀巢提出爭辯:BoA對商標不相似之看法是錯誤的。雀巢指出,每年有超過10億歐元標有雀巢商標的即溶咖啡在歐盟售出,而且商標中有9個元素被重製於MB公司的整體商標。雀巢爭辯二系爭商標是相似的,因為在MB的商標中該共同元素扮演一獨立而顯著的角色。

GC認為每個商標之比較須審視其整體,且唯有商標的其他構成要素是微不足道的,方可只基於商標的主要部份做出相似性的認定。雖然BoA認定金鷹商標中紅色杯子和咖啡豆是純粹裝飾性元素,GC認為在商標創造的整體印象裡,這些因素並非「當然微不足道」。因此,商標的比較也必涉及到了這些元素,而不能僅限於更重要的元素,如「金鷹」。在審視總體商標上,GC認為在視覺基礎方面,二者的商標相似度較弱。於拼音的比較上是不相關的,且有些概念的相似不能被排除。當在評估混淆可能性時,需考量到較早的商標具有低顯著性質,而非相似性問題。因此,BoA以混淆可能性作為判決依據是錯誤的。

所以,GC將該案件發回Bo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