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六十三)
99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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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六十三)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機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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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I 電子電路申請專利範圍(Electrical Ciruit
Claims, Bryan W. 所有在此章中討論的裝置申請專利範圍準則實質上適用於電子電路。最大的差異在於其元件或其中某些元件係電子裝置而非機械部件,且其關連或合作是或可能是電性而非機械性。一簡單的範例如下: 3.
一用於計算一絕緣導線上的絕緣體中缺陷數目之電路包含: (a) 裝置用以在該絕緣體之一選定部位與該基礎導線間施加一測試電位; (b) 裝置用以移動關聯於該電位施加裝置之該絕緣導線;以及 (c) 一脈衝計數器,關聯於該電位施加裝置並回應在該絕緣體及基礎導線間之每一電流脈衝,用以計算絕緣體中缺陷數目。 裝置子句經常在電子案件中被使用(請注意先前就裝置子句實務發展之註解),併用於其電子元件與關連之機械結構,甚至涵蓋到一程式化通用計算機的部份。注意上述申請專利範圍涵蓋一電性和機械性結構的組合物。這樣是很普遍的且通常不會產生問題。 在撰寫廣泛的電子案件申請專利範圍中,在可能之處盡量聚焦於潛在侵權者可能販賣的組合物上,並避免包括傳統元件,諸如電源或電池等,這些可能不會被相關人士包括到裝置中者。此理論適用於所有案型。吾人應總是寧可依美國專利法第271(a)條抓獲一直接侵權者(Direct Infringer)而非依第35號法典第271(c)條的幫助或間接侵權者(Contributory Infringer)。欲抓獲該侵權製造者,吾人不應敘述其不會包括的元件。若你撰寫了那些元件至申請專利範圍中,該製造者只會成為一幫助或間接侵權者,而只有他的客戶、零售商或終端消費者成為實際侵權者。 因此,在上述申請專利範圍3中,元件(a)才會寫為: 裝置用以在該絕緣體之一選定部位與該基礎導線間施加一測試電位。 而非如, 一直流電池用以在該絕緣體之一選定部位與該基礎導線間施加一測試電位。 但甚至是該元件(a)施加裝置亦可能暗示一讀者包括一真實電源。為避免此種可能,描述該裝置用以接收或連接該傳統裝置,則很明確的,吾人並未主張該傳統裝置。例如,申請專利範圍改為: 裝置用以接收並施加一測試‧‧‧。 已明確地避免任何隱含包括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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