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被接受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 (“轉換修正”)

胡文和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電子工程學系學士
    -捷泰電子有限公司
    -鴻福證券
99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DEEP & FAR

 

 

不被接受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
(“轉換修正”)

 

胡文和 專利工程師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日本專利法第17條之一第4項禁止會改變所主張的發明之特定技術特徵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即所謂的轉換修正。第17條之一第4項的目的是要防止因進行不必要的額外習知技術檢索而造成的審查耽擱。第17條之一第4項適用於200741當天或之後提出的申請案,因此約兩年後開始收到那些申請案的官方審定書。因此,清楚理解第17條之一第4項對於處理日本專利業務的所有申請人及代理人而言,變得愈來愈重要了。

1. 日本專利法第17條之一第4

當申請人在第48-7*條之通知書中或核駁理由通知書中所規定

的期間內、或在提出對最終核駁之訴願的同時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時,不論在先前的核駁理由通知書中發明是否具有專利性,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的發明,必須是與修正前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及審查員所審查的發明同一群組的發明,這些發明符合第37條所明文的發明單一性之規定。

*無法揭露習知技術資訊

注釋: 日本實務中的發明單一性與專利合作條約之發明單一性相同。因此,為了滿足第17條之一第4項的規定,修正之前與修正之後的發明之間必須具有技術關聯,該技術關聯涉及定義優於習知技術之貢獻的一或多個相同或對應的特定技術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