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Journal 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啟發 道法同仁 99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DEEP & FAR 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啟發 張柏淵 律師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第三節 美國法院如何以科學證據認定因果關係 第二項 相對危險度與因果關係 第二款 學說見解 3. 歸因風險、歸因比例未將罹病的時間點納入考量。 舉例說明如下,接觸放射線之群體a之罹癌比率是千分之十,未接觸放射線之群體b之罹癌比率是千分之二,該千分之二之比率是由其他因素造成,亦即與接觸放射線無關的背景風險(background risks);將它扣除後,剩餘的千分之八即為與接觸放射線有關的罹癌比率,被稱為歸因風險,接著再以此為基礎計算歸因比率。 問題是,以上的計算過程完全沒有將罹病的時間點納入考量。如群體b的罹癌比率是千分之二,這千分之二的人罹患癌症的時間平均是六十歲;另一群體a罹癌的比率是千分之十,這千分之十的人罹癌的時間平均是在三十歲。此時是否仍可適用上述計算方式,將a群體中千分之二之罹癌比率扣除? 上述之計算方式(千分之十減去千分之二)是表示千分之二的罹癌比率原本無論如何都會發生,與接觸放射線無關,所以將之扣除。然而,a群體之罹癌者罹癌之時間點平均為三十歲,是否還可以認為有千分之二的罹癌比率與接觸放射線無關?(若與接觸放射線無關,正常的罹癌時間點平均是在六十歲)。 答案恐怕值得商榷。蓋千分之二的人若沒有接觸放射線,其生存期間不會被大幅縮短(由正常發生癌症之六十歲被提前至三十歲);應認為其罹癌時點被提前(accelerated)與接觸放射線有關,因此不應將此部分當作是無論如何會發生之背景風險; 所以正確的歸因風險是千分之十,而歸因比率應該是百分之百。由於一般的流行病學研究在計算歸因風險、歸因比率時並未作上述時間點之考量,因此研究結果之可靠性仍有疑問。 4. 相對危險度2.0 以上之門檻與科學界實務並不一致。 Daubert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科學研究結果、專家證言必須具備關聯性,以及可靠、確實性,始可被承認。而可靠、確實性則必須要以科學上之有效性(Scientific validity)作為判斷標準。若確實遵照Daubert判決之指示,法院於決定是否承認科學證據時,應該依據科學界之標準決定該證據是否相關以及有效。 所以科學界於判斷因果關係時,仍要求多方比較不同的資訊來源; 例如,臨床醫師的證言、鑑別診斷(Differential diagnosis)、動物實驗結果、原告之組織細胞採樣分析、以及原告之特殊體質、家族病史等等;過份地仰賴單一的科學方法是與科學實務相背離的。 再者,即使要求原告提出流行病學研究是合理的,但相對危險度2.0以上之門檻仍未見合理。事實上,相對危險度只要在1.0以上,就表示該特定物質有提高風險、造成損害的能力;正如新英格蘭藥學雜誌(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的執行編輯Marcia Angell博士所言,當一項關於隆乳之流行病學研究(探討隆乳與否對於婦女自身免疫系統疾病之影響)顯示出1.24的相對危險度時;表示該隆乳的行為(或是填充入胸部之特定物質)事實上仍造成了某些婦女的疾病(自身免疫系統疾病auto-immune disease)。1.24之相對危險度表示,在十二個隆乳而產生免疫系統疾病的婦女中,大約有2個婦女之免疫系統疾病完全是由隆乳所造成。由此可知,即使相對危險度在2.0以下,作為研究主題之特定物質或行為仍然有可能造成特定人之疾病或傷害;不能只因為整體平均危險沒有達到法院要求之門檻,即忽視該物質對特定個人帶來傷害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