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步性須依法認定 (Federal Circuit 2008-1073) (四)
99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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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步性須依法認定 (Federal Circuit 2008-1073) (四) |
陳榮福 專利代理人 ‧中國醫藥學院藥學系學士 ‧日本福岡大學生藥學所碩士 ‧陽明大學醫學藥理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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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侵權,地方法院認為陪審團根據充足之證據,而認定侵權,因為三位專家已證實Cypher 無血小板黏附。[1]關於「實質上無藥物」之限制,係基於證人之證詞宣稱應用時頂層並無藥物,以及. . . .於製造完成後大約僅有1~2%藥物,故法院支持陪審團之侵權認定,並認定那1~2%藥物得被認為係「實質上無藥物」。[2]法院指出證據提到支架不需要滅菌始能植入,而當頂層首次應用且無藥物時,故於製造期間支架可能侵權。[3]法院參考證詞,其於應用法院之請求項解讀後,論斷Cypher支架實質上無藥物釋出可釋出。[4]終於,法院認定’536專利具體地盤算著於植入前將藥物移入頂層,暗示「實質上無藥物」之限制並未排除頂層包含23%藥物。[5]法院因而認為陪審團係根據充足之證據,而認定侵權。 基於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之新發現,使用塗藥型支架之患者將有增加形成血栓之風險,Cordis根據此證據於地方法院駁回Cordis之聲請後,最近提出新審判。因此,根據Cordis,Cypher支架無法提供「長期間無凝血活性」。[6]法院駁回Cordis之第二次聲請,因為美國食品及藥品管理局認為死亡和心臟病發作之增加風險,僅係可能歸因於支架形成血栓,且該新證據太具推測性不應作為撤回訴訟或新審判之理由。[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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