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為韓語採用與反映作為PCT 國際公開語言與引入重新審查, 就發明專利與韓國新型專利之部分修改草案
99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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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為韓語採用與反映作為PCT 國際公開語言與引入重新審查, 就發明專利與韓國新型專利之部分修改草案 |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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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之訴願延長時間的許可 (第15條第1款) 韓國專利法新型專利的第3條準用發明專利法第15條。 任何人在30天內都可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提出訴願之延展申請,但僅限1次。 (修訂前) 只有外國申請人允許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提出訴願之延展申請 (第132條之二)。
(修訂後) 在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提出訴願的情況下,任何人可以在30天內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提出訴願之延展申請,期限最多可延長至60天,但僅限1次。 此專利法一樣適用於國外申請人,如同先前。 此修訂已從 2.說明書或圖式修改之限制必要條件的減輕 (第47條) 韓國新型專利的第11條準用發明專利法第47條。 在最終審查的通知後修改之限制必要條件的減輕 (修訂前) 關於最終審查的修改,請求項的縮減已被認為對請求項的實質改變,並因此修改的必要條件非常嚴格地被適用,使得在許多案件中,在最終審查之修正遭駁回。 (修訂後) 倘若在最終審查的修改,遭駁回的理由藉由縮減請求項而克服,則請求項的修改不被認為是實質的改變,因此修改的限制必要條件減輕了。 此修訂已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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