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發明—在預算受限的時代

道法同仁

    99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DEEP & FAR

     

     

    保護發明在預算受限的時代

     

     

    蔡頌瑾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生物科技系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儘管近來已被中國追上成為世界第三大經濟體,德國仍然以其為最大的歐洲市場而自豪。單單在德國請求保護,有時候可能就足以使相競爭的產品全部被逐出歐洲之外,或是使它們遍及歐洲的開發變得非常困難。

    德國提供了降低或延後成本來取得保護的途徑。

    在預算受限的時代,只在德國提出請求保護可能是一個精明的選擇。

     

    1. 較少的付款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為「小專利」,其提供與「一般」專利相同的保護。極大多數的實用新型是德國公司所申請的,其顯示它們在國外並未被廣泛地知曉。

    與專利相較而言,實用新型申請案在註冊之前,關於新穎性和進步性,其實質內容不會被審查。註冊可以在提申請後不久進行,正常為三至六個月內。總而言之,比起專利保護,實用新型的保護可以較快得到,且為較低的成本。

    實用新型另一個有利的特色為「分離(splitting off)」程序,也就是一實用新型申請案可以從在德國有效力的一待審專利申請案(即德國國內或歐盟/PCT指定德國的申請案)中「分離」出來。該實用新型保有較早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日。因此,假如要避免一待審專利申請案耗費成本的審查,中止該專利申請案以尋求一實用新型是有可能的。

    還有其他的好處,例如,對於該實用新型之優先權日前六個月內的自行公開有一「優惠期」,此特色係為專利所無的。於不利的方面,實用新型的保護不能針對方法發明,且保護的最長期限限制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