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32)
99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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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32) |
陳俊元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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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列表所包含如流行款式此類的商品有快速地改變潮流之虞。只有譬如該新式樣註冊是否以適當的形式妥適地被應用及該新式樣是否有可能關於傷及公共秩序或道德之虞這類型最基本及表面事物的檢查之後,落入此制度的新式樣將會被註冊。此舉允許這類型商品的新式樣立即地成為權利。 然而,任何人能提出支持該註冊的一核駁的資訊及證據,且審查員能相應地作出未審查新式樣註冊的一核駁。再者,根據最新的修正文件,即使並沒有由一第三者提出的資訊,審查員將依據缺乏創作性的理由而依職權核駁未審查新式樣。這意謂一件新式樣能輕易地被在韓國已從事特定新式樣領域的技藝人士熟知而製造一件新式樣,而會被核駁。然而,不同於透過實體審查處理的其它新式樣,根據在韓國已為人所熟知的一件新式樣或即使該新式樣不是在韓國所熟知而已被使用的情況,一件未審查新式樣由於缺乏創造性不能被核駁。 一新式樣註冊之一申請人可請求此新式樣保持秘密,一般發生在韓國申請案的申請日期約一年之後,從該新式樣註冊日期(即該新式樣權建立之註冊日期)超3年以內之期間。為了取得此秘密,一延展函將被提出以請求此秘密,直到她/他付該新式樣註冊的費用。對於一新式樣註冊之任一申請人或被授予該新式樣之秘密的一註冊新式樣權利的擁有者可在上述所指示最大的期限之內,請求減少或延長在該新式樣申請案申請所要求的該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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