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規
99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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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規 |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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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局駁回了專利權移轉的申請,因其未被說服其紀錄中的專利權人與因繼承而將其權利轉移給某丙的人為同一人,因為某甲所登載的地址、當某甲死亡時於死亡證明書上所載地址、以及於某甲死亡時據稱為某甲之妻的某丙地址,三個地址均不同。在日本,由地方政府管轄之戶籍登記、居留證、公司登記等歷來可資以相當直接獲得官方認證以證實個人或公司的身分。但日本專利局並不考慮某甲為一居住於美國的美國國民,而這樣的認證制度不存在。再者,雖然繼承制度在美國與在日本的不同,日本專利局要求文件必須以日本繼承制度作成。 基於獲得了某乙與某丙的同意,本案的處理是以某乙之合法代理人,在東京地院以訴訟請求日本專利局將系爭專利權移轉登記給某丙,在獲得了適當的法院命令並將之提供給日本專利局後,最近該案的移轉已成功的得到登記。 雖然成功了,但是因為某甲於專利權移轉登記申請之時,在日本沒有合法代理人,此程序花了半年才完成。若某甲在日本仍有合法代理人,則地址變更與其他程序的完成似乎會相對的容易得多。(但是關於繼承制度的解釋仍然相當困難)。雖然在日本為了符合實際情形,而將關於所有權變更的登記制度結合更高的彈性會是令人期盼的,特別是對於居住於外國的個人而言,但這個案子也突顯了當地址或所有權變更時即刻告知日本專利局的重要性。(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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