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案申請時,應察知重複專利 (Double Patenting) (二)

道法同仁

    99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DEEP & FAR

     

     

    分割案申請時,應察知重複專利
     (Double Patenting) ()
    By Ji-Eun KIM, John J. KIM

     

    林 宗儒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 物理學博士

     

     

    因此,在專利申請的過程中,專利從業者並不需要時時對所請求的權利要求範圍過分擔心。若某一特定的權利要求範圍在最初申請案中沒有被納入,那麼申請人可以選擇透過用連續案申請的方式,重新嘗試將它納入權利要求範圍。

    但不幸的是,南韓沒有期末拋棄的制度。因此,若專利申請人沒有先仔細考量或分析就逕行提出分割案申請,那麼整個專利家族可能會因為重複專利之故,而使申請被舉發。另外,若重複專利在分割案申請期間變成議題(在專利申請發證之後),那麼,此重複專利情事的存在也許可能防止分割申請案就發明的所有重要面向取得權利要求範圍。或許,我們能有一些關於如何修改南韓專利法的討論,以緩和目前南韓分割案申請時會面臨的狀況。但是就現在而言,專利從業者被鼓勵在申請一開始時,就去了解(最好申請時就能先行了解)申請的方向與權利要求所涵蓋的範圍(理想的時間點大約是在第一次官方審查意見通知)。本篇文章所要處理的是重複專利的規範標準、因重複專利導致的問題與可能的導正措施。

    重複專利的規範標準

    依據南韓專利實務,當專利申請案與分割申請案涵蓋的發明相同或是兩者實質上相同時,重複專利會被提出。重複專利是由比較兩者的權利要求範圍後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