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使用攻擊中提供使用證據 (Proving Use in a Non-Use Attack)

道法同仁

    99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DEEP & FAR

     

     

    在未使用攻擊中提供使用證據
    (Proving Use in a Non-Use Attack)

     

    吳巧玲 法務一組副主任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BIG BLUE

    BIG BLUE及圖

    在英國註冊處的其它兩個案例,基於第46(1)(a)規定未使用而申請撤銷,由Big Blue Box有限公司提出,並成功廢止系爭商標BIG BLUE(文字商標),以及由一略有設計字體的文字BIG BLUE在下方,而上方為一背對背且以一系列水平線設計的雙B文字圖形所組成的圖樣。這些註冊案的所有人為BIG BLUE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兩註冊案涵蓋第九類之電腦、電腦終端、磁碟機、顯示器、列表機、數據機和介面卡;及其零組配件;電腦軟體;企業、會計、通訊及娛樂用電腦程式;前述商品之資料載體等商品。

     

    支持BIG BLUE圖樣商標註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註冊商標之使用。反而,公司名稱“Big Blue Products Inc.”之使用則有證明。在支持BIG BLUE文字商標註冊所提呈的證據也是相同形式。

     

    不意外地,用來支持BIG BLUE圖樣商標註冊的證據無法維繫此註冊,因為公司名稱“Big Blue Products Inc.”之使用,不被認為構成第46(2)項之其要素之不同並未改變商標顯著特色之形式的商標使用。

     

    然而,公司名稱“Big Blue Products Inc.”的使用卻為商標局認為是BIG BLUE文字商標案中構成「BIG BLUE」註冊商標的使用,因為“product(產品)”“Inc.(股份有限公司)”被視為不具識別性。但有人可能會詢問,所提呈做為證據之文件(如價目表、電腦列印資料、廣告與發票)上之公司名稱是否以此方式為公司名稱之使用等同於在相關商品的商標使用呢?(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