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99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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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
郭宣甫 法務專員 .文化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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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其中一個問題為,假如於超過一個以上之歐盟會員國中存有此名譽,是否歐盟商標將僅被視為具一【於歐盟名譽/名聲】。就本文作者觀點,此應非爭點,因為歐盟商標係被巧妙設計,其在適當之案件中,將用來取代或者至少潛在取代內國商標。,如同歐盟商標細則之前言所言,就整個歐盟創建單一的商標的整體目標係明確的,而假如歐盟商標失去其效力時,於任何時間點上歐盟商標得轉換成一內國申請案之能力亦係明確的。此意味者,歐盟商標至少應具與任何特定歐盟會員國註1之一個內國商標,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假使如此,當決定是否維持或放棄(或許其失效)一依據居先權主張之內國商標註冊時,其保護範圍將不會成為爭點。 保護之範圍不會因為許內國商標失效而有所改變。(---待續) 註1: 依作者所知,針對歐盟商標之效力至今較少被討論到,我們亦未得知任何英文版的特定文章針對該問題有討論(然而,參見2010年第665頁以下Knaak In GRUR(德文法律雜誌)),針對歐盟商標之效力進一步參考1999年24.26頁以下及6.59頁,其簡短討論名聲的問題Morcom et al,
The Modern Law of Trade Marks;2002年由Tritton著作之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Europe第二版,3-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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