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數十年的商標判例仍讓擁有者處於危險中

道法同仁

    99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DEEP & FAR

     

     

    意見

    數十年的商標判例仍讓擁有者處於危險中

     

     

    陳郁晴 法務專員

    .法國馬賽三大歐亞研究所碩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法庭假設了藝電運動(EA Sports)使用了布朗(Brown)的畫像而以有偏見駁回了布朗的聯邦之訴。雖然強調商業性言論所被給予的保護少於非商業性言論,法庭仍認為儘管言論中有著商業本質,其仍因該遊戲包含了大量創造的因素而使得該遊戲成為表達性著作,且與描畫過去和未來在真實運動環境中的運動員名人的表達性畫作相近,而受到憲法第一增修條文的保護。

        當運用羅傑斯驗證法(Rogers Test),法庭判決布朗(Brown)無法證明藝電運動(EA Sports)使用其畫像和基礎著作無關,因為勁爆美式足球(Madden NFL)是有關於(美國)全國橄欖球聯盟(NFL)的足球運動且布朗(Brown)是個傳奇運動員

        更甚者,法庭判決該遊戲並未明確地使人誤認因為並沒有以他的名字或畫像做為號召來替該遊戲促銷的材料。

        更重要地,法庭判決布朗(Brown)在遊戲中化名﹝和﹞變更背號的呈現對消費者而言,會需要一邏輯的跳躍去與上述使用和產品中的背書做連結。

        因缺乏任何明確背書的呈現,法庭判決消費者的混淆是高度的不可能,因此,使用布朗(Brown)的畫像並不比在遊戲中的表達性本質和創造性的方面的大眾利益更重要。

     

    混亂狀況的持續

     

        琴吉‧羅傑斯(Ginger Brown)和金‧布朗(Jim Brown)商標的衝突,給予了一關鍵性的教訓,因為為了表達性言論的目的而使用他人商標是於法所許可的。對於藝術作品的任一創作者,實務的分歧是清楚的:若一藝術家想為了一藝術作品而使用某人的商標,應確認其使用是基於一受保護的目的,像是拙劣的模仿,而非只是使他人注意到藝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