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基礎理論(60)

蔡律灋

蔡律灋

副所長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學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學碩士
    -中華三創菁英協會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會員
    -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
    -國際商標協會(INTA)會員
    -台灣商標協會會員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會員
99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2)

DEEP & FAR

 

 

專利法基礎理論(60)

 

蔡律灋

‧臺灣大學法律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 2.07.  專利並非自發性為其所有人產生金錢之魔法道具()

當然,要件(4)係假設專利所有人具有耐性、知識及財源,以許其顧問善盡其職責。希冀本書能對於如何維持努力成果貢獻必要之知識。

專利制度並不完美,但無論其看起來有多麼繁複及無效率,專利制度係唯一既有而足以為各種創新儘可能取得財產上報償之機制。

 

§ 2.08.  「一張圖形值一千個字」 ()

    對於專利之另一項誤解係因標題中諺語之適用而產生,其一般被認為係出自於中國古代之哲學家孔子,亦即「一張圖形值一千個字」。這句諺語雖然幾乎普遍適用,但對於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而言,並不適用。事實上,其反面更貼近於事實,亦即一個字可值一千張圖形

    為瞭解其之所以如此之原因,讀者務必回想之前所述關於申請專利範圍所及範圍之變更所可能造成之影響。簡而言之,在申請專利範圍中,發明之細節被描述的越詳盡,該申請專利範圍所及之範圍越狹隘。申請專利範圍之侵害必須實物具有申請專利範圍所描述之全部技術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