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與性騷擾之辨(上)
99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
DEEP & FAR |
強制猥褻與性騷擾之辨(上) |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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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理解或判別此兩者,吾人似宜先知兩者之法律準據,即: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 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諸多性騷擾防治法之違反態樣通常僅有行政罰緩,但其第25條第 一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 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陳金蓮擔任聖約翰科技大學校長,九十五年四月參加國立宜蘭大學校長遴選時,代表教 育部之遴選委員中山大學校長張宗仁,詢「女性候選人在募款方面比較吃虧」、「妳先 生在台大,妳到宜蘭來,妳的家庭怎麼辦?」等語。 遴選委員會嗣呈報陳金蓮及江彰吉 ,由教育部長杜正勝圈選江彰吉出任宜大校長。 陳認遴選委員顯不當連結性別與募款能 力,涉及性別歧視,且侵其名譽,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提出訴訟。 台北地院去年八月 判決教育部及張宗仁敗訴,應連帶賠償兩百萬元,並在四大報中擇一刊登道歉函,且教 育部官網電子布告欄至少應刊登一個月道歉函。張聞敗訴時,驚呼「這實在太離譜,別 人強吻沒事,我只是一個審查委員的正當詢問,居然有事。」(後話:嗣高院改判陳敗 訴,教育部及張宗仁不必連帶賠償及登報道歉。然高院合議庭認性別工作平等法乃為特 別保障兩性工作之平等法益而制定,適用上自屬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陳女可另循國 賠途徑爭取公道。)
前段所提「別人強吻沒事」之例非只一端,例如,彰化一名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13歲 女兒,時間大約5秒鐘,檢方依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但地方法院認為,小女孩被親時 ,還來不及感覺到被制壓或不舒服,廖男之行為就已經結束,未達犯罪構成要件,遂判 決無罪。結果輿情大譁,民眾「法律只保護壞人」之印象又加深一層。此外,六月中旬 高院復以判決指出「女性的胸部、臀部,有別於男性,屬於女性第二性徵;但肩膀、腰 部,男女生理結構沒有太大差別,且女性在夏天常有露肩、露腰的情形,肩、胸不能和 胸、臀的隱私性相提並論,即使男子對女同事有撫摸肩、腰行為,仍不構成性騷擾。」 雖諸多法官未必不知曉最高法院去年 慾的一切色情行為」要件,即構成強制猥褻罪,然為何伊等一再勇為「違反人民法律感 情」之判決?筆者欲以此文簡單析論其來龍去脈及相關諸方可能之反省或因應對策如次: 一、媒體或記者:有言媒體或記者皆有嗜血本性或唯恐天下不亂,因其須以聳人聽聞之 標題或內容吸引閱聽人之注意力(未知本專欄有無類似嫌疑?),以飆升其收聽( 視)率或市場佔有率。故前述違反人民法律感情之情事,有可能法律出問題,亦有 可能僅係媒體或記者斷章取義。至於媒體或記者為何斷章取義,除試圖飆升其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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