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之分割申請案
99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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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之分割申請案 |
胡文和 專利工程師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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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於可進行修正之期間內提出分割申請案時,分割申請案之實質要件如下所述。 (i)在直接進行申請案之分割之前,分割申請案所主張的發明不應包含記載在原申請案之說明書中的所有發明。 (ii)記載在分割申請案之說明書中的內容,應在記載在最初提出申請之原申請案之說明書中的內容的範圍內。 當於不可進行修正之期間提出分割申請案時(例如第(b)項第II及III條所定義的情況),除了上述之(i)及(ii)之外,亦適用以下限制。 (iii)在直接進行分割申請案之申請之前,記載在分割申請案之說明書中的內容,應在記載在原申請案之說明書中的內容的範圍內。 日本專利局要求申請人在提出一分割申請案時提交一解釋文件,以解釋該分割申請案滿足法律要件。雖然日本專利局要求申請人提交解釋,但這不是強制性的。因此,即使未提交該解釋文件,日本專利局也不會發佈核駁理由通知書。然而,該解釋文件對審查有幫助,故日本專利局認為它是有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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