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0年4月1日生效之重要的 歐洲專利法(EPC)法條變動(之六)

道法同仁

    99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DEEP & FAR

     

     

    201041生效之重要的
    歐洲專利法(EPC)法條變動(之六)

     

    賴以斌 專利工程師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新法條適用在2010年月1日前尚未發佈檢索報告或補充歐洲檢索報告的所有申請案。

    對直接的歐洲申請而言,對檢索意見的申復期限將與請求審查的期限相同(即在檢索報告在歐洲專利公報公開的六個月內)。

    對歐洲-PCT申請案而言,根據EPC70(2)條規定,提交對補充檢索報告的申復之期限將與確定申請人希望進行審查的期限相同。此期限目前設定為自要求此確認之發佈的兩個月,且該要求通常在發佈補充檢索報告後非常快地發佈。尚未知道的是歐洲專利局在此新法條下是否允許對此要求有較長之申復期限,但未來申請人必須在檢索意見發佈後立即準備處理在檢索意見中提起的核駁。

     

    5.對國際檢索局/國際初步審查局(ISA/IPEA)的書面意見之回覆(修正後的EPC161條)

    目前,關於所有的歐洲-PCT申請案,在進入地區階段後,歐洲專利局在第161條下發佈通知要求申請人若有需要,應在審查開始前修正申請案。歐洲審查然後基於所修正的申請案進行。

    根據修正後的EPC161條,當歐洲專利局作為PCT申請案的國際檢索局及/或國際初步審查局時,它將給申請人機會對書面意見加以陳述,且適當時,要求他修正任何缺陷,亦即對書面意見提交申復及修正的請求項、說明內容及/或圖式。申復必須在從接到個別的通知起唯一的一個月期限內提交。否則,申請案將被視為放棄。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