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總裁Brimelow 請求對軟體專利的判決(一)

道法同仁

    99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DEEP & FAR

     

     

    歐洲專利局總裁Brimelow

    請求對軟體專利的判決()

    by Betten & Resch

     

    潘養源 專利工程師

    .中正理工學院電機學士

    .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美國密西根大學工業工程碩士

     

    歐洲專利局總裁Alison Brimelow(英國),最近使得有關歐洲軟體專利的討論再度復甦。在20081022,亦即在Symbian判決被倫敦上訴法院通過之後不久以及在長久等候的CAFC Bilski判決出現之前不久,她提交四個無關於任何特定專利申請之法律問題給擴大上訴委員會來判決。這些問題複製於下方,係在案號G 3/08處理中,且全都提及依據法條Art. 52(2),(3) EPC用於電腦之程式本身之排除於可專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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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3/08

    歐洲專利局總裁Brimelow依據法條Art. 112(1) (b) 提交下列四個問題給擴大上訴委員會:

    問題1

    一個電腦程式可否僅於其明確主張為一電腦程式時才因係為一電腦程式本身而被排除?

    問題2

    (A)      在電腦程式領域的一個申請專利範圍可否僅只藉由明確提及使用一電腦或一電腦可予閱讀的資料儲存媒介而避免法條Art. 52(2)(C)(3)的排除?

    (B)      如果問題2(A)的回答為否,是否一個超過在使用一電腦或資料儲存媒介來各自執行或儲存一電腦程式所固有的那些效果的進一步的技術效果是避免排除所必需的?

    問題3

    (A)      是否一主張的特徵引致一真實世界的一實體的一技術效果以便貢獻於該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性是必須的?

    (B)      如果問題3(A)的回答為是,該實體是一非特定的電腦是否是足夠的?

    (C)      如果問題3(A)的回答為否,當所貢獻的唯一效果是獨立於任何可能使用的特定硬體時,特徵能否貢獻於該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性?

    問題4

    (A)是否程式化一電腦的活動必然牽涉到技術的考量?

    (B)如果問題4(A)的回答為是,是否程式化造成的所有特徵因此就貢獻於一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性?

    (C)如果問題4 (A)的回答為否,程式化造成的所有特徵能否僅在當其貢獻於當該程式執行時之一進一步的技術效果時,方才貢獻於一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