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法庭組織法、專利法與其他法律的修正(續)
99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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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法庭組織法、專利法與其他法律的修正(續)(出自YUASA AND HARA Intellectual Property News) |
張煜偉
專利工程師 ‧中央大學電機學系 ‧中央大學電機研究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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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應該注意的是,日本特許聽是唯一被授予使專利權無效的唯一官方組織,這 一點並未改變。 另一方面,若被發現在為專利無效提出爭論中的攻防的手段是為了延遲訴訟程序而 產生,法庭可能會決定駁回這樣的手段(專利法§104之二第2項)。這樣的條款用意在 避免濫用為使一專利無效而提出爭辯的權利。 前述對於發明專利法的修訂準用於新型專利法,新式樣專利法以及商標法。 (ii)侵權訴訟與無效審判間的可行關係 (法庭中的)侵權訴訟與(專利局中的)無效審判間的關聯性已更加鞏固。詳言之 若是專利無效在侵權訴訟中被主張,法庭將通知專利局首長這件事實(專利法§168(5)), 而該首長則可以要求法庭寄發關於無效判決所必要程序紀錄的該些文件的副本(專利法 §168(6))。 在新型專利法§40(5)與(6)中有類似的條款,因此新型專利法§40之一的條款(因已 請求無效審判的理由而聲請終止訴訟程序)已被刪除。前述專利法中的修訂準用於新型 專利法,新式樣專利法以及商標法。 (3)營業秘密已被賦予更強的保護,且證明侵權行為的程序在關於智慧財產的侵 權程序中已被便利化。 (i)出示文件的司法程序 鑑於證明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與因為這樣的行為而遭受到的損害的舉證過程所涉及的困難,法庭可能基於其中一方的要求,命另一方出示文件(專利法§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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