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 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17)

林明燕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99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DEEP & FAR

 

 

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
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17)

William G. Barber原著

 

林明燕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系

 

 

V.                 淡化之第三印記:實質近似

A. 淡化典型案例

     被告商標須達怎樣程度之近似始足淡化原告商標?淡化法於此問題實際上無指導性規定。針對此問題之解答,首要考量者為於司法審判及立法沿革常引用之淡化典型假設案例:「DUPONT」鞋子、「BUICK」阿斯匹靈、「KODAK」鋼琴、「SCHLITZ」亮光漆及「BULOVA」禮服 (註一) 該等案例之淡化影響係顯著的。該等案例有何共通處致使淡化如此明顯?除了該等商標係著名且獨特的外,在所有該等案例中假設被告之商標係相同於著名商標。

 

B. 實質相似之重要(及為何僅內心聯想係不足夠的)

     對於成立淡化,商標無須絕對地雷同 (註二)。然真淡化之產生,商標必須實質上與其所創造基本上相同商業印象相近似 (註三)。真正淡化僅產生於,如接觸被告商標之消費者,將因而停止對於原告商標獨特地與一單一來源聯想在一起,而開始將其與被告相連結之具高近似程度 (註四)

 

註一:參考,例如:Eli Lilly & Co. v. Natural Answers, Inc.Sally Gee, Inc. v. Myra Hogan, Inc.(引用1954年紐約州議會年報第49)H.R. Rep. No. 104-374,第九巡迴法院提出如下更現代化假設淡化實例:「Tylenol滑雪板、Netscape情趣商店及Harry Potter乾洗店」、及Mattel, Inc. v. MCA Records, Inc.等案例。

註二:參Moseley v. V Secret Catalogue「縱使FTDA之立法沿革對於『法定保護限於著名商標之相同使用』論點可能提供些許支持,其無疑地未被強制規定於法條文中。」

註三:參Luigino’s, Inc. v. Stouffer Corp.「藉由模糊而支持淡化之訴訟,『商標須近似而足以使目標群之顯著部分認該二商標基本上相同。』

註四:「對於商標造成模糊不清或晦暗,至少應近似足以使主要消費者群之顯著部分認為二商標基本上相同。模糊不清係一商標現為消費者認表彰二來源。然二不同商標表彰二不同來源並無模糊不清而無造成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