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啟發

道法同仁

    99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DEEP & FAR

     

     

    流行病學因果關係之啟發

     

     

    張柏淵 律師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第三節 美國法院如何以科學證據認定因果關係浮水印

       第二項 相對危險度與因果關係

                第二款 學說見解

    對於許多法院要求相對危險度在2.0以上之流行病學研究作為認定因果關係之證據門檻,符合此標準之證據始具備可承認性,學界則有許多不同的看法,其批判之內容可整理如下。

    1. 群體所增加之風險比例並不能當然代換到特定個案及個人身上。

    首先,相對危險度、歸因風險以及歸因比率都是流行病學的參考指標,並可用以衡量接觸特定物質是否使群體罹患疾病之風險、或風險比例增加; 但群體所增加之罹病風險並不等於個人增加之風險。因為群體的風險比例並不會將個人之特定狀況考量在內,如特別的基因、健康狀態、年齡的差異、種族、性別的不同,以及每個人接觸該特定物質之數量多寡、時間長短等等。
    換言之,當流行病學研究顯示接觸某特定物質的相對危險度等於2.0時,固然可以認為,接觸該特定物質增加了該群體百分之五十的罹病機率;但不能因此認定個人罹患疾病的機率也被提高百分之五十。由於個人健康、年齡、基因、接觸狀態之不同,個人的罹病風險有可能被大幅度提高,例如,提高百分之八十,但也有可能恰好等於百分之五十,或者可能只有百分之十。將群體增加之罹病風險代換至個人身上,雖然是一種方便的判斷手段,但並非正確的作法。
    關於此批判,於本文第二章中已做過詳細論證。就結論而言,本論文雖贊同群體風險不等於個人風險,但並不贊同將群體風險、及群體之研究結果完全排除於個案認定之外。因為當我們使用經驗、知識作個案認定時,無法避免地,一定會參考群體累積的統計結果。

    2. 該特定物質有可能與其他致病因素交互作用。
    用相對危險度及歸因比率去衡量特定物質對罹患該疾病之影響力,必須以該特定物質與其他致病因素彼此「獨立作用」為前提。問題是,這個前提並沒有辦法被證實,甚至有許多科學家認為,在多數流行病學的研究中,造成疾病的原因往往是數個要素互相作用而發生影響。倘若沒有辦法分辨哪些部分的疾病發生率純粹是由接觸特定物質所造成,歸因比率或許就不能代表它現在具有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