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五十三)
99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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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五十三) |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機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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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功能子句之位置(Location of Functional Clauses) 關於申請專利範圍格式,一合作性或功能性子句(諸如"使得(so that)"、"用於(for)"、"藉此(whereby)"子句)得以下列任一用之: 1、在特定元件描述之末,但任何功能性子句之必要事項須已齊全;或 2、在請求項之末,其中,直到最後一元件被描述後,所有陳述所必要之事 物方為齊全。 於可適用時,第一形式較佳,因為其使得該申請專利範圍較易解讀。抑且,一功能一旦一次敘述齊全之時,較不會被指控為功能性主張,然一冗長藉此子句置於句末之時則否。 摘要: 在最合邏輯性之處放置功能性子句。 §34-I "手段"子句(”Means” Clauses) 讀者將注意到下文之"手段"子句已使用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用以震動該接腳上容器之裝置(means)以搖動該物體"。 "手段"子句過去遭受些許批評,尤其是被用作提出超廣泛或功能性申請專利範圍之工具時。自Donaldson案例後,已不再常被使用。然而瞭解其風光之過去,應係專利從業者必讀之歷史。 一專利商標局過廣泛手段子句之例:"用於所述類別之裝置中,壓迫氣流並防止對操作者受傷之手段"。該揭露之裝置係一軟橡膠葉風扇。此申請專利範圍與第31節之"毛衣"類似:過廣泛-其未特別指出並明確主張該發明。其有意僅主張所欲結果而不主張完成該結果之方法。一般說來,此類案型,實為一過廣泛主張申請專利範圍,而非一手段子句之不利決定。概言之,吾人不得使用一手段子句達成它方式不可達到者;而獲得遠廣於該發明之夢幻申請專利範圍。 謹記此外部邊界,很明顯,使用一手段子句描述一般機械組合物之傳統元件已無特別問題,且該子句非常廣泛使用。准予使用手段子句之外圍仍不甚明確,而此主題之新案例亦時常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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