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五十三)

蔡馭理

蔡馭理

副所長
    -台灣大學電機系學士
    -台灣大學電信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智權碩士
    -陽明交通大學科法所碩士
    -台灣專利師
    -道法法律事務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TIPS A級自評員
    -InterDigital Inc. 法務助理
    -道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台灣恆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華三創菁英協會理事
    -台灣專利師公會會員
    -亞洲代理人協會會員
    -台灣商標協會會員
99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DEEP & FAR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五十三)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機研究所

 

 

§33 功能子句之位置(Location of Functional Clauses

 

  關於申請專利範圍格式,一合作性或功能性子句(諸如"使得(so that)""用於(for)""藉此(whereby)"子句)得以下列任一用之:

 

  1、在特定元件描述之末,但任何功能性子句之必要事項須已齊全;或

  2、在請求項之末,其中,直到最後一元件被描述後,所有陳述所必要之事

    物方為齊全。

 

  於可適用時,第一形式較佳,因為其使得該申請專利範圍較易解讀。抑且,一功能一旦一次敘述齊全之時,較不會被指控為功能性主張,然一冗長藉此子句置於句末之時則否。

 

摘要:

在最合邏輯性之處放置功能性子句。

 

§34-I "手段"子句(”Means” Clauses

 

  讀者將注意到下文之"手段"子句已使用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用以震動該接腳上容器之裝置(means)以搖動該物體"

  "手段"子句過去遭受些許批評,尤其是被用作提出超廣泛或功能性申請專利範圍之工具時。自Donaldson案例後,已不再常被使用。然而瞭解其風光之過去,應係專利從業者必讀之歷史。

  一專利商標局過廣泛手段子句之例:"用於所述類別之裝置中,壓迫氣流並防止對操作者受傷之手段"。該揭露之裝置係一軟橡膠葉風扇。此申請專利範圍與第31節之"毛衣"類似:過廣泛-其未特別指出並明確主張該發明。其有意僅主張所欲結果而不主張完成該結果之方法。一般說來,此類案型,實為一過廣泛主張申請專利範圍,而非一手段子句之不利決定。概言之,吾人不得使用一手段子句達成它方式不可達到者;而獲得遠廣於該發明之夢幻申請專利範圍。

  謹記此外部邊界,很明顯,使用一手段子句描述一般機械組合物之傳統元件已無特別問題,且該子句非常廣泛使用。准予使用手段子句之外圍仍不甚明確,而此主題之新案例亦時常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