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日本專利法的修訂在 日本專利局的轉變 (一)
99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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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ckson Industries, Inc. v. Patent Enforcement Team, L.L.C.美國聯邦巡迴法院撤回不當行為之判決(Finding of Inequitable Conduct) By: Thomas McKiernan and Michael Badagliacca |
林
忠 專利工程師 ‧
清華大學工程與系統科學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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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法院(Federal Circuit)撤銷美國俄克拉荷馬州西區(Western District of Oklahoma)地方法院(U.S. District Court)的不當行為之判決(finding of inequitable conduct)。 Patent Enforcement Team (PET) 在再審查階段(reexamination)中知道且沒有揭露參考文件。為了增加PET之專利因不當行為而不能執行的主張,在地方法院前,Dickson聲請准予提出第二次修正訴狀(Motion to Leave to File Second Amended Complaint)。地方法院否決了Dickson的請求。PET提出了針對有效性的部份簡易判決請求(Partial Summary Judgement on Validity),而Dickson藉由爭論系爭專利(underlying patent)因在再審查階段中的不當行為而不能執行來回應。PET提出了初期聲請(Motions in Limine)以將關於不當行為的證據排除在外。基於Dickson請求的否決,PET做出了不當行為不會成為爭議的結論,且PET主張其未準備不當行為議題的審理。地方法院否決了初期聲請,並對PET做出不當行為之判決。 美國聯邦巡迴法院撤銷地方法院的不當行為之判決。美國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地方法院所做出的不一致命令(inconsistent orders)拒絕給PET在審判中針對不當行為的適當辯護機會。因為PET並沒有得到提供善意證據(good faith evidence)的機會以反對“PET意圖欺騙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結論,所以PET的權益受到損害。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強調下級地方法院須有必要的注意,以確保專利權人符合關於證明不當行為的舉證責任。 實務建議:Ru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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