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大會規則 – 不再像以往為商業模式
99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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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大會規則 – 不再像以往為商業模式 |
高志維 專利工程師 .國立交通大學電機學士 .美國雪城大學電機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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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組織的行政議會從 下面將對這兩種改變做更詳細的討論。對專利執業者的主要訊息為:當撰寫及申請一件歐洲的專利申請案時(包含對進入歐洲地區性階段的專利合作條約),不要再像以前的商業操作而是要預先考慮到新的規則。 分割案的改變 對分割歐洲專利申請案的提出,機會將受限制。申請者將不復有機會在(分割)申請案懸而未決的任何時間提出分割要求。 目前,對分割提出要求的唯一限制為它必須在待審較早申請案(EPC Art 76(1))中有基礎。部份連續案(CIP)在歐洲專利公約並不像在美國為一項選擇。在歐洲專利局的分割之審查檢視與分割家族成員的命運是分別獨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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