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J確認在OHIM 上訴的新證據上之規定,變更了理由

道法同仁

    99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DEEP & FAR

     

     

    ECJ確認在OHIM
    上訴的新證據上之規定,變更了理由

     

    蔡昀修 法務專員

    .輔仁大學歷史學系學士

     

     

    尚曖昧不明的是,法院到底會支持OHIM的支持至何一程度。例如,雖然OHIM和會員各局所適用之實體法是相同的,但許多的後者在此議題上與OHIM是截然不同。作為一範例,英國智財局只保護關於所要求的商品或服務之標誌,或者清楚地落入一般要求項目裡之商品或服務。令人難以瞧見一個英國法院追隨PREMINET有點歪理的邏輯起舞,且在任何歐盟國內法院就CTM為訴訟時,所有權人發現依賴CTM的類別,標題的保護是遠小於所預期的情況,是完全真實的。

     

    評論

    英國商標專業成員遊說OHIM改變其實務。

    然而,OHIM婉拒如此做,因為它考慮類別標題涵括全部商品方式對於相信要在一個類別裡保護所有商品或服務的直接方法之使用者是有吸引力的。

    在特別的類別裡,要求全部商品服務會等同完成該目標,不過在CTMR2(2)規則之下,此方法將未能清楚地指出其所要求的商品或服務的性質。然而,它無法幫助瀏覽註冊者立即地瞭解某一註冊案涵括何種商品或服務(在沒有使用專業的意見下)而無懷疑。類推ECJ顏色標誌須被生動地描繪,且已完整和可理解的方式,而無須參考外部來源的指導,商品或服務項目亦應清楚而完整地指出它們的範圍。

    CTM制度的使用者繼續從這實務引起的問題來吸引OHIM的注意,但OHIM可能不願意時光倒轉,除非且直到由國內法院批評這實務。是否有測試的案件會被提出仍有待觀察。

    然而,現在CTM申請人被建議盡可能使用類別標題,而且要求沒有清楚地被提及或不明顯屬於一般名詞之所有具體物品或服務的保護。

    對評估從CTMs所引起侵權風險之人而言,這訊息是小心CTM可能比眼見者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