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法 (31)
99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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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專利法 (31) |
陳俊元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電機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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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一件新式樣落入下列(i)至(iv)分類之其中一或更多時,則該件新式樣被禁止註冊,且假使被註冊,則將被無效。 (i)一件新式樣相同或類似於一外國的國旗、國璽、軍用色彩或軍用飾品或一著名國際組織或機構(如紅十字會總會或國際奧委會)的徽章或名稱; (ii)一件新式樣可能違反公眾道德或社會秩序; (iii)一件新式樣可能與他人的商業混淆;或 (iv)一件新式樣完全地由該產品不可或缺功能的一外觀所組成; 2.2 對於新式樣的程序要求 當關於一件相同或一件類似的新式樣之一件新式樣註冊之兩件或多件之申請案在不同的日期被提出時,則有較早提出申請日期之申請人才可取得該新式樣之一新式樣註冊。 當關於一件相同的或一件類似的新式樣之一件新式樣註冊之兩件或多件申請案在相同的日期被提出時,被所有申請者在討論後同意或意見一致的人才可取得該新式樣之一新式樣註冊。 對於一件經審查的新式樣註冊必需僅關於一件單一申請案。然而,對於一件未經審查的新式樣註冊之申請案可提出二十件或更少之新式樣,其中每一新式樣必需各自地被表述。 2.3 該制度之特有的特色 韓國新式樣保護法案(DA)採用一非審查註冊制度係能對於商品申請案在未經審查之下依以下的國家商品分類而被註冊。這些商品被指定在經由政府的商工部的實施細則所提供的列表。 B1:衣服 C1:床上用品,窗簾,等 F3:辦公文件,印刷物,等 F4:標籤,包裝容器,等 M1:紡織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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