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法規
99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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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規 |
徐佳琨 專利工程師 · 大同工學院機械工程學士 · 台北大學法律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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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移轉,除了因一般繼受如繼承而生的移轉之外,其他的必須在當局登記以生效。其他要求在公家機關登記以生效的國家包括中國與韓國。 與其他國家相較,日本專利局目前對於登記的要求十分嚴格,而要求的文件也與其他國家有異。在日本專利局,登記部門沒有彈性,且若正式文件不足,則專利權移轉登記的申請可能會駁回。最近所處理的一案顯示了牽涉其中的困難。 該案係關於一日本專利的原權利人某甲,一美國的個人發明人,當某甲死亡,由於繼承之故,專利權歸於其妻某丙,而某丙欲將此專利轉讓予一美國的某乙公司,問題圍繞在必須釋明已故之某甲與日本專利局所登記的專利權人為同一人。(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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