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證明前案與系爭產品相同, 並不足以構成預知

道法同仁

    99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DEEP & FAR

     

     

    僅僅證明前案與系爭產品相同,
    並不足以構成預知
     

     

    薛家鳳 專利工程師

    · 淡江大學機械系學士

    ·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所碩士

     

     

    增你智電子公司(Zenith Elecs. Corp)控訴私人駕駛教師通訊系統公司(PDI Comms. Sys. Inc.)

     522 F.3d 13482008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在一項訴訟中,專利權人控訴競爭對手其涉嫌對用於醫院病房的數位式枕頭揚聲器和一

    種使它們與醫院電視相容方法的專利侵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裁定,被告不能以主張被

    告裝置與專利前案相同為由,進而滿足預知的主張。

    有如法院指出,專利法第102條第(二)款如果該裝置包含了所主張發明的所有限定,
    且於公眾使用超過一年,則足以因為預知而阻確了其可專利性。法院表示,所謂的預
    知是須要從單一的參考前案之中找到該申請專利範圍經適度解釋後的每一個元件。基
    於該被告並未滿足其預知該主張,在宣告地方法院的無效性簡易判決無效並發回重審的
    同時,法院補充說,實際問題仍然存在該專利是否因被所謂習知技藝組合公開的使用而
    預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