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集錦-法國
99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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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集錦-法國 |
李翊群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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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été Procédés Chenel擁有商標「DROP
PAPER」適用於墨水、紙及文具。Espace Graphic尋求與該公司簽訂契約以使用該商標,但沒能達成協議。隨後,商標「DROP
PAPER」的所有人察覺Espace Graphic已經註冊且正在使用商標「DROPJET」,從而提起訴訟控告後者公司。法院認為此二商標的顯著成分為詞語「DROP」。既然各自的產品近似,商標「DROPJET」侵害商標「DROP
PAPER」。此外,法院判決Espace Graphic註冊其商標「DROPJET」有違誠信原則,並且該商標的所有權移轉於Société
Procédés Chenel。 一家擁有適用於筆記本之商標「CONQUERANT」(自1992年起)及「SUPER
CONQUERANT」(自1993年起)的法國公司,被禁止使用該等商標,因為他們侵害自1905年起由英國公司Arjo
Wiggins註冊適用於文具的商標「CONQUEROR」。 III.A.5. 合理使用 James Hobbins公司註冊商標「UNIVERSITE DE
PARIS」,而CBEP公司已經銷售在奇特外套衣袖處有同一未註冊標誌之服裝超過二十年。最高法院判決James
Hobbins之註冊是詐欺的,而且智慧財產權不能被用於製造對自由貿易和競爭的阻礙。 III.A.11.a.標誌不近似 商標「KENO」並無侵害著名商標「KENZO」,因為字母Z同時在視覺上及發音上構成商標「KENZO」的顯著成分,而未重現於前者商標。 兩個附隨不同圖案的同一文字標誌「SERIE LIMITEE」可以共存,即使他們皆適用於同樣的商品。成分「SERIE
LIMITEE」(限量系列)而不附隨圖案則不能註冊,因為它是通稱的,因而必須保留於公共領域,任何人皆可使用。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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