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使用攻擊中提供使用證據 (Proving Use in a Non-Use Attack)
99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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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使用攻擊中提供使用證據 (Proving Use in a Non-Use Attack) |
吳巧玲 法務專員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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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所有人提出的證據中有一連串的漏洞,但註冊處推定該等證據已足夠,但僅是足夠使程序進行下去而已。註冊所有人透過證據及意見書已經說明他欲防護其註冊商標,且在註冊處的觀點中,所有權人至少符合第46條第1項第a款規定,呈現了至少有爭議的案例。 在作成決定時,聽證委員引用商標註冊處工作手冊第15章,其陳明在反訴階段不需要完整之證據。更具體地說,它說明在此階段營業額與廣告詳細資料並不必要,但商品或服務的使用範圍應要提出。 聽證委員作出最後決定,所有權人在31(2)條階段,不只需要提出聲明,系爭商標已被使用,但不須要提出所有使用證據。 評論 此決定使得遇到未使用攻擊的部分註冊所有權人安心不少,即所有權人不須要在首三個月期間內提出收集並提出所有使用證據。然而,它也作為一個警告,商標可能被註冊處撤銷,除非能在31(2)條階段針對未提交證據或僅少量的證據提出一個合適理由。 此案例突顯出所有權人需要嚴苛地檢視其所校對證據,而考量該等證據是否可證明商標在或經註冊所有人同意有使用,或是否有確實使用在註冊商品/服務上。註冊所有人與其代理人應該考量商標在指定之商品或服務是否已可在該等證據清楚辨識。如果註冊所有人的姓名並未顯示在該等證據上,在提出證據時應該要補充說明其理由。(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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