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善意- 遵循美國商標法確立善意使用意圖
99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1) |
DEEP & FAR |
|
證明善意- 遵循美國商標法確立善意使用意圖 |
藍含青
法務專員 ‧ 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
|
||
|
Ⅲ、使用意圖爭議產生之程序脈絡 在West Seal公司與FD管理公司一案中,美國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會依第15條b項2款規則作出聲請修正異議通知以使請求符合證據之裁定。異議者於最後一次聽證陳述時,於理由書中提出此議題。委員會認為善意使用意圖之爭議,乃於對 “申請人默示同意“下為雙方所參與審理,並認為請求已被修正而使其符合證據。根據委員會,申請人未於發現取證期間拒絕異議者就該議題交互詰問,亦未於最後聽證時,於其答辯理由書中對與此爭點有關之證據表達任何反對意見,而事實上於其理由書中,就此爭點為論述1。 有趣的是,在Imedica Corp與Medica Health Plans一案中,美國商標審判及上訴委員會同意了依第15條b項2款所為之修正請求,即便此請求曾依第15條a項拒絕。於2005年8月,委員會以第15條a項拒絕異議者所抗辯之修正請求,但延緩考量該請求而尋求依第15條b項之救濟。三個月後,2005年11月,在證言取證中,申請人的律師質疑己方證人有關申請人是否確實具備善意使用系爭商標之意圖。委員會基於此一系列質疑,其發生於依第15條b項作延期考量之該會在先命令後,而認定發現此爭議已因當事人雙方之”默示同意”所已然審理。 |
||
1可另參見Blair
Corp & Fassinger案,第91166414號審判(美國判決及上訴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