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標判例選
99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21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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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標判例選 |
黃星源 法務專員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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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標誌曾在墨西哥使用並不足夠,因為其並未提出任何GERSON使用在由國會所規範商業有關的服務。在美國以外的地方所提供的服務是沒有意義的。 第二份聲明似乎是來自第三人。該紀錄並未證實申請人和來源間的關係,使得商標裁判及上訴委員會無法做出這些使用對申請人有益的結論。根據內在的不一致及不明確得出了第二份聲明並不足以證明已獲得識別性的結論。 該紀錄中並未包含任何可以將消費者的看法或資料和消費者可藉由該名稱認知到申請人是服務來源的申請人的證據做連結的證據。申請人並未證實GERSON已經獲得識別性或有商標功能移轉的強烈可能。 6. 地理的描述性 a. 認定地理的描述性 有一個要註冊在為刺繡商店提供諮詢服務的MONOGRAMS
AMERICA申請案被駁回,因為這個標誌主要是地理的描述,而且並未提交可被接受的商標使用樣本。如果指涉該服務的話,有信頭文件也許是可被接受的服務商標使用樣本。樣本並沒有建立標誌和諮詢服務的關聯,因此該樣本並不充分。 駁回該商標的理由是其為主要地理的描述,審查委員必須釋明該標誌是公眾周知的地名,且公眾會將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和該地做聯結。當地理意涵是該名詞的主要意涵,且該地名並不鮮為人知也不遙遠是沒有疑問的時候,便能推定公眾對於商品或服務和該地會聯想到是否該商品或服務是源自該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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