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後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六)

蔡清福

蔡清福

所長
    -律師高考及格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台大法律系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輪機高考及格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核准後更正申請專利範圍 (六)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此前已先後檢討目前智慧局就核准後更正申請專利範圍之實務、其理論面向及智慧法院
98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下稱98-45號判決)所將給予實務及吾人之激盪及啟發,為
便於讀者之參考,本期將就我國行政法院以往就此問題之相關代表性判決作一簡單回
顧。
    96年10月2495年度訴字第4393號:「而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13 19
項獨立項中『光導機構』之文字記載乃由刪除之原第1017項附屬項內容直接併入更
正後第1 1319項獨立項中,並未加以改變、、、並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
所揭露之範圍,亦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本判決似已蠢蠢欲動指出:縱未出現於原
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因已先經刪除),應亦得事後(於更正時)合法併入!
    97年5月2896年度訴字第3754號中,「有關新型專利權範圍之認定,固應依
其申請專利範圍所載內容為之,然在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仍非不得參照說明書與圖式
之記載,並就專利案整體創作技術內容考量認定之」記載,似已成為法院就相關議題之
標準口頭禪,因96122796年度訴字第841號除有雷同之字句外,並指出「
專利案之功能為結構特徵之顯現,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未添加功能性語言,並非代表該
專利案即喪失其應有之功能,仍可參酌該專利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以理
解該發明是否具進步性」。就後段言語而言,法院可貴地觸及一概念:功能乃結構之顯
現,故雖未描述功能或特定次結構,但如該結構為申請時通常知識者所能理解其功能
者,或知其必含該特定次結構者,自得據以認定其進步性!96112296年度訴
字第729號,或9442193訴字第362號及943394判字第292號皆分
別有類似文句。此情由984297訴字第1697號「然依同法第56條第3 項之規
定,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作用及效果,
此參該條於92年修正時之修正理由三自明。而關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原則,當然得
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9713196年度訴字第1639號指出『92年修正前版對
於解讀專利權範圍原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
時,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該項規定「必要時」,主要是為強調專利權範圍所加
之限制,惟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僅就請求保護範圍之必要敘述,既不應侷限於申
請專利範圍之字面,實應參考其發明說明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作用及效果,然為避
免造成何謂「於必要時」之誤解,才修正目前規定,以資明確』,並請參考!),益見
彰顯。97訴字第1697判決所指「原告認為技術比對僅及於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敘述,
而不及專利說明書中所載之實施例技術內容或圖式者,自無足憑。」更見妙趣!
    97年11月1397年度行專訴字第18號:「惟按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
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示,固為專利法
106 條第2 項所明定。然究其意旨,係指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有語意不明時,解釋
上得參酌說明書及圖式而言,非謂所有揭露於說明書及圖式者皆可視為專利權之範圍。
亦即專利法第106 條第2 項規定就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雖擴大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
式,但仍應以申請專利範圍文義實質解釋範圍內始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並非超出申請
專利範圍文義實質界定之範圍,仍可以創作說明及圖式作為認定申請專利範圍之基礎。」
有識之士雖得連篇或累牘細論此一判決,然如吾人將此判決與98-45號判決結合,勢更
能貫徹「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之理想,而無須常藉助或爭
執是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示」,以圖救濟人間之不公平。

    9712497年度訴字第1309號判決「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 項之規

定(『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

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

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僅為補充性,當技術特徵以手段功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