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新近在侵權案例中 適用權利範圍差異化原則

吳佩玲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學士
    -國立台灣大學農藝學研究所作物生理組碩士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助理研究員
    -生物技術開發中心管理師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新近在侵權案例中
適用權利範圍差異化原則

 

吳佩玲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續上期

 依附於請求項第1項的請求項第2項描述 該至少ㄧ客戶站缺少一通用中央處理單元 [即,一CPU]”

Orenshtyn案例中的問題是第1項獨立項請求的客戶站中術語 控制器可被解釋為包括CPU或是非CPU。如果 控制器被解釋為一CPU,則存在侵害。

在轄區法院以請求項第1項中的 控制器 解釋為除通用CPU”外的某物Citrix的產品則是使用通用CPU為由,裁定聲稱的Orenshtyn先生的專利侵害者Citrix Systems, Inc. 並未侵害Orenshtyn先生的專利後,Orenshtyn先生爲此案件向CAFC提出上訴。

上訴中,CAFC裁定在權利範圍差異化原則下,轄區法院對所請求控制器的詮釋上存在疏失,因此轄區法院對Citrix 產品未侵害Orenshtyn先生的專利請求項第1項的裁定錯誤。

CAFA裁定轄區法院未侵害判決錯誤的理由如下:

(1) 請求項第2項具體描述不使用通用CPU “以降低成本並保護該至少一客戶站。然而,在權利範圍差異化原則下,將請求項第1項詮釋為類似地使用非-CPU造成請求項第2與請求項第1項相同且因此是多餘的

(2) 說明書可能指出了 控制器 通用CPU” 之間的差異,更特別的是,說明書闡明了 較佳是以低廉但效力大的控制器來取代昂貴的通用處理CPU”,例如 DSP晶片來取代昂貴的通用處理CPU。然而,說明書這些部分僅僅是暗示CPU和非CPU之間的差異,而不是將術語 控制器定義為被限定在非CPU。事實上,說明書其他部分闡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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