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與歐洲之間的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劃開始

周鐸蓁

周鐸蓁

專利一組主任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工程研究所碩士
    -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南科減振工程信號評估作業
    -道法法律事務所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美國與歐洲之間的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劃開始

 

周威廷 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農業工程學系

‧成功大學醫學工程所碩士

 

 

始於2008929USPTO開始其與歐洲專利局(EPO)的專利審查高速公路開端計劃(PPH)

新的開端計劃使USPTO能分享於美國與歐洲皆申請之申請案的檢索結果,並依循與日本、英國、加拿大、韓國、與澳洲的智慧財產機關之類似計劃。目的是要允許在第一機關中申請專利範圍被確定為可准的申請人讓第二機關使用其檢索與審查結果,及加快第二機關的考慮。

舉例而言,假設申請於USPTO的申請案請求較早之EPO案件的優先權,且EPO案件包括至少一可准的申請專利範圍。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能要求參與USPTOPPH先端計劃,並請求讓美國申請案於PPH先端計劃下為特別。如果請求由USPTO批准,這將以非例行程序推進美國申請案,且這將在美國申請案的審查期間使用來自EPO申請案的檢索與審查結果。

為得能參與 PPH先端計劃,美國申請案必須是請求在EPO已申請之一或更多申請案之優先權的巴黎公約案件。(PPH先端計劃不開放給PCT國際申請案(包括35 USC 371下申請的美國國家階段申請案))基礎的EPO申請案必須有(EPO審查意見通知或正面的擴展歐洲檢索報告中所指出的)至少一可准申請專利範圍。另外,美國申請案的所有申請專利範圍必須對應於或修改成對應於EPO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申請專利範圍格式的差異是可以接受的(假定申請利範圍有相同或類似保護範圍)。在英國,申請專利範圍的對應表是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