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方法的可專利性 (三)

道法同仁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診斷方法的可專利性 ()

     

    張智能 專利工程師

    ‧中山大學化學系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碩士

    ‧美國麻州大學高分子科學博士

     

     

    何為構成排除在外的診斷方法之狹義解釋確立了:即使這些步驟只少了其中之一,該方法仍不被視為診斷方法,而是一種收集資料的方法以使用於診斷方法。產生過渡性結果的方法,例如:X光或磁共振造影(MRI),因此可能具有可專利性。

     

    後來的上訴技術委員會的判例(CYGNUS T 964/99)則採用了不同的方法,其中建議步驟(1)單獨可能構成一排除在外的診斷方法。此對診斷方法作非常廣義的解釋與BRUKER案矛盾,但已被擴大上訴委員會的G1/04判例駁回。擴大上訴委員會確認BRUKER案及其對排除在外之狹義解釋是正確的方法。

     

    G1/04中,步驟(1)~(3)被描述為診斷相關性的中間發現。

    Ÿ             步驟(1)經常是技術性且可實施在人體上,且經常使用某種裝置去收集資料。

    Ÿ             步驟(2)~(3)是初步的資料處理。

    Ÿ             步驟(4)為治療目的之診斷,就其本身而論為智力的行動。

     

    只有步驟(1)能以新穎性和進步性的目的被考慮,雖然假如步驟(2)(3)對達到技術功效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則步驟(2)(3)可被核准於申請專利範圍中。

     

    此方法被應用於20067月的澳洲國立大學申請案(T 1197/02)。一種藉由對病人出示「區域」並測量對比門檻值以便及早發現青光眼的測試,被裁定為排除在一種診斷方法之外。

     

    在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各種初始步驟涉及了病人的檢查及資料的收集。法院陳述:

    在大多數的案件中,只有資料的收集實際上能夠具有技術本質,並因此會與「實施於人體上」的標準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