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七十九)

道法同仁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七十九)

     

     

    洪順玉 律師

    .高雄大學電機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學學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在前一期,已對清末民初的刑罰改革稍作介紹,但所涉者幾乎是單一刑罰的相關問題,如涉有多數刑罰時,又該如何處理?舉例而言,一個人再被法院判決確定前,涉犯好幾種罪,也被處以好幾種刑罰,那該如何?這就涉及到所謂「數罪併罰」,接下來幾期我們就試著來談談此一議題。

    清朝宣統21227日(1911127日)頒布大清新刑律。計總則17章,分則36章,共411條,並附有「暫行章程」5條,這是舊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這才有真正針對狹義數罪病罰之規定。

    另,在晉書刑法志上提到:「五刑不簡,正于五罰,五罰不服,五于五過,意善功惡,以金贖之。故律制,生罪不過十四等,死刑不過三,徒加不過六,囚加不過五,累作不過十一歲,累苔不過千二百,刑等不過一歲,金等不過四兩。月贖不計日,日作拘月,歲數不疑閏。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復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數;不可并數,乃累其加。以加論者,但得其加;與加同者,連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論。」。此所規定者,即有關狹義數罪併罰之相類規定。

    事實上,在傳統中國之古代法制上,如唐律名例篇:「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若罪法不等者,以重併滿輕各倍論」以及「罪法不等者,則以重法併滿輕法」等以重罪吸收輕罪之論罪法則的規定。然而言種論罪法則,由於古代刑法未有「行為主義」及「罪刑法定主義」的適用,尚無理論體系結構上的關聯;從而其所謂數罪併罰或重罪吸收輕罪的規定,多僅係基於刑事政策或刑罰經濟之目的考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