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 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16)
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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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 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16) William G. Barber原著 |
林明燕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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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淡化之第二印記:獨特性 C. 獨特性要件之確認 淡化法之立法沿革亦強調獨特性之概念。例如曾就FTDA為1988年前導提案之商標評議委員會說明其信念為「著名商標應係遍及美國各大部分為實質地排他使用......,始符合新第43條(c)款救濟。(註一)」相仿地,關於FTDA之眾院報告陳述淡化「適用於當著名商標之未授權使用減少公眾對於商標表彰某種獨特的、奇特的或特殊的認知」。 D. 非絕對獨特性之真實獨特性 商標為了取得淡化保護資格,須實質上獨特。然而,其非意指微量或晦澀之第三人商標使用應自動地解消淡化主張 (註二)。儘管就大多數著名及獨特商標所有人而言,能於市場上即時全面地徹底避免未授權使用,的確相當稀有。一些使用可能有段時間未被發現,而其他可能如此微不足道,致使商標所有人合理地決定暫緩或放棄行動。獨特性應基於消費者認知為判斷;只要絕大多數消費者持續排他地將商標與一單一來源聯想在一起,其應足獲淡化保護。 E. 獨特性乃關於來源而非產品 至少一評論者建議淡化保護應限於用以表彰單一產品之商標。論點在於若商標所有人使用商標於各類產品上,所有人本身已破壞商標獨特性,因而他人為該商標使用不會構成淡化。 該論點反映商標功能之根本/基本誤解。商標表彰商品來源 (或許僅一匿名來源),而非商品本身。於今日商業界使用商名商標於廣泛各類產品上係普通常見的。例如, 註一:「商標應實質地排他使用」。 註二:「第三人於偏遠地理區域,縱使用於相同或相類似商品或服務,為與世隔絕之商標使用,不應解消淡化之保護。」 註三:請參其2004年11月1日建製之網址:http://www.3m.com/product/index.j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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