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涵義不明 (二)
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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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涵義不明 (二)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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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這個判決被認為是不正確的,並且包含關於商標使用的假設,即希望不被其他作決定者廣泛擁有。就筆者的觀點: l
異議人之商標可能被視為一個 l 如果一個申請案之商標是以平常大寫字母申請,那麼正常而合理使用的商標應該包含多種設計形式之使用。至少近似於異議人商標形式之一種設計形式之PC Clear,因此在比對兩商標時應該被採用。 l Clear這個字很明顯在所申請之商品上不具識別性。一種PC Clear之飲料毫無疑問地看起來只是較早之PC飲料之系列延伸。 l 較早申請與較晚申請之商標應因此被視為外觀及發音近似。 轉向聽證官在使用商標之意見,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大寫字母之商標並不會構成使用相同商標(在法條第46條之目的下)而以設計形式註冊(例如Bud(大寫)以及Bud(設計字))。即使這樣應該不會被視為常規,但是,因為如果註冊商標之設計成份不大,使用大寫字母之相同商標可能構成在形式上使用商標之元素不同,其不會改變商標註冊時在形式上之識別性特徵(1994年法條第46(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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