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涵義不明 (二)

蘇怡瑾

蘇怡瑾

資深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PC涵義不明 ()

 

 

蘇怡瑾 法務專員

.淡江大學德文系學士

 

 

 

    評論

    這個判決被認為是不正確的,並且包含關於商標使用的假設,即希望不被其他作決定者廣泛擁有。就筆者的觀點:

l          異議人之商標可能被視為一個8C標誌,但是看起來非常像設計形式的PC

l          如果一個申請案之商標是以平常大寫字母申請,那麼正常而合理使用的商標應該包含多種設計形式之使用。至少近似於異議人商標形式之一種設計形式之PC Clear,因此在比對兩商標時應該被採用。

l          Clear這個字很明顯在所申請之商品上不具識別性。一種PC Clear之飲料毫無疑問地看起來只是較早之PC飲料之系列延伸。

l          較早申請與較晚申請之商標應因此被視為外觀及發音近似。

轉向聽證官在使用商標之意見,在某些情況下,使用大寫字母之商標並不會構成使用相同商標(在法條第46條之目的下)而以設計形式註冊(例如Bud(大寫)以及Bud(設計字))。即使這樣應該不會被視為常規,但是,因為如果註冊商標之設計成份不大,使用大寫字母之相同商標可能構成在形式上使用商標之元素不同,其不會改變商標註冊時在形式上之識別性特徵(1994年法條第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