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的醫療方法和醫療裝置的可專利性
99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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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的醫療方法和醫療裝置的可專利性 |
白大尹 專利師 ‧逢甲大學土木工程系 ‧台灣大學農工碩士 ‧水利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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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ss請求項的結構形成兩部分,該請求項的第一部分,“化合物X用在合成物的製造上”,從治療方法的範疇中移除了該請求項,其係為一個針對產品的製造的請求項,不是任何治療或者手術方法,且因此不屬於EPC第53條第(c)項之排除事項,如此的一個專利的擁有者因故只具有對抗該合成物的製造商或者賣方的追索權,且不能對抗醫生。 該請求項的第二部分,其描述那個合成物的使用,提供請求項的新穎性;如果該使用並不是先前技術的一部分,該請求項為新穎。正如由擴大上訴委員會所指明的,在醫療化合物本身是新的(例如,用於劑量、劑型或者協同組合的原因)這方面,則新穎性就不是爭點,在相同於一個除了其將被運用的用途以外的已知醫療化合物的醫療化合物這方面,擴大上訴委員會裁決其之於EPC 1973第54條第(5)項之規定為“正當的類比”,以認可其用途的新穎性。然而,其也陳述這個例外只能夠被允許用在“針對打算用於關聯於EPC第52條第(4)項的方法的物質或者合成物的用途的請求項”。 在EPC 2000,擴大上訴委員會的這些決定被編入EPC第54條第(5)項,其豁免現存醫療化合物的後續醫療用途在取得醫療治療方法專利的禁止,在EPC 2000下,Swiss請求項仍然是可以接受的替代請求項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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