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申請的新歐洲專利局規則(四)

鍾國誠

鍾國誠

資深專利工程師
    -台灣大學應用力學研究所博士, 碩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
    -中國生產力中心自動化處
    -機構, 光學, 電機, 電子領域的設計
    -道法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分割申請的新歐洲專利局規則()
 

 

鍾國誠 專利工程師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過渡規定

新規則在201041生效,且適用於那日期或之後所提出的全部分割申請。過渡規定將有適用,如果兩年的時間限制在201041日前到期,直到2010101,分割申請仍可提出。如果兩年的時間限制在201041仍在運行中,它將繼續至少直到2010101為止。這意謂:對於許多待審的申請,分割申請,如果有,必須在2010101日前提出。所述時間限制把進ㄧ步處理的易於進行的補救辦法排除在外,與所述時間限制未符者,僅有如果能保證全部適當的小心才能重建。

後果

用於分割申請的新規則對於歐洲專利制度的使用者帶來主要的後果,所述新規則標誌了在任何時間提出分割申請的現行實務的終止,還有,建立一連串的分割申請將變得更為困難。

現行實務的終止

在新政策中,繼續在母申請獲准前的任何時間,例如在母申請獲准前不久,提出分割申請的現行實務不再是可能的。在沒有用於加速審查的請求中,從審查部門來的第一次通知算起,母申請的獲准通常花費超過兩年。依新規則,在那時間提出分割申請通常是太晚的。在申請人的部分,因為對於申請人而言,當兩年期間的終止逼近時,申請案正朝哪裡去可能不是足夠地清楚,預期此將為申請人帶來更多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