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0年4月1日生效之重要的 歐洲專利法(EPC)法條變動(之五) 賴以斌 專利工程師 ·

道法同仁

    99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0)

    DEEP & FAR

     

     

    201041生效之重要的
    歐洲專利法(EPC)法條變動(之五)

     

    賴以斌 專利工程師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3.不完整的檢索

    目前,若歐洲專利局認為申請案有不能符合EPC法條的情事,而其程度不可能完成有意義的檢索,其將發佈該效果的原因聲明,或者,若是可行的話,製作部分檢索報告。

    在新的法條下,歐洲專利局在此階段將給申請人一個機會來說明,而非自動地發佈聲明或部分檢索報告。因此,若歐洲專利局認為其不可能完成有意義的檢索,其將要求申請人在兩個月的期限內指出那個標的需要被檢索。修正請求項在此階段並不被允許,申請人將僅能夠指出那個標的需要被檢索。若對此要求沒有提出申復,或申復不足以克服導致該要求因而發佈的缺陷,歐洲專利局將發佈前述的聲明或部分檢索報告。然後審查可僅基於已被檢索的標的進行,之後請求對未檢索的標的的修正將不被接受。

    新的法條適用於在201041日尚未發佈歐洲檢索報告或補充歐洲檢索報告的所有歐洲專利案。

    4.對延伸的歐洲檢索報告的強制申復(新增的EPC70a條)

    目前,歐洲專利申請案的檢索報告及歐洲-PCT申請案的補充歐洲檢索報告伴隨著形式及實質問題的初步意見。目前沒有義務對檢索意見申復,且許多申請人故意地選擇不申復,但等待審查部門通知的發佈。若在此同時沒有處理好核駁,審查部門發佈的第一次通知將按照慣例僅回到檢索意見,並要求申請人對任何提出的核駁進行申復。

    新增的EPC70a條將對延伸的歐洲檢索報告的申復具強制性。若沒有提交申復,申請案將被視為放棄。

    因此,申請人將有義務在審查較先前更早時即對形式及實質核駁進行申復,甚至在某些案件中,申復甚至在繳交審查費用前。

    (待續)